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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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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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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事项 |
一、申请人应经合理查询提供被申请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他通讯地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是申请人所知悉的被申请人最后的地址、联系方式。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送达地址不准确、刻意隐瞒或没有全面提供申请人所知悉的被申请人全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导致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裁决书存在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三、被申请人拒收(含代收人拒收)或者地址搬迁等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实际接收仲裁文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人书面确认所提供地址为申请人所最后知悉的被申请人地址的,即视为已经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申请人经合理查询后补充新的送达地址,仲裁委将按补充地址重新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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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送达地 址 (一) |
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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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二) |
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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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三) |
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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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四) |
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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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确 认 |
我已经认真阅读了上述告知事项内容,并保证上述所提供的当事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是准确、有效的。如果仲裁委按上述信息无法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我方承担因被申请人地址不明而导致的仲裁程序迟延以及送达不能等后果风险。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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