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余某,男,26岁,农民工,住湖北省大悟县刘集镇金河村余家洼二组18号。2015年11月13日,余某在用工方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操作机械时,左手臂被机器碾压灼伤,诊断为左手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一月余后,回到家乡大悟县伤休。后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
2017年3月20日余某来到劳动调解委员会并以“工伤九级赔偿”为由申请调解,要求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误工工资及九级伤残赔偿金,共计15万元。
【调解过程】
2017年3月20日,调委会受理余某与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调解申请后,向赔偿方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调解申请书,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于3月22日派人事部部长介绍了事情发生的情况,调委会详细记录了调解笔录,并告知了人民调解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人民调解员纪律监督卡。
2017年3月31日,调委会经双方同意,通知余某及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至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前,调解员分别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向申请人余某及家人阐明赔偿范围和标准,指出调解不能超过“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至于伤休护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计算;交通费及小范围的治疗费要依据凭据据实证明,以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中,余某坚持若对方赔偿全部15万元后事情就此了结。而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声称由于今年处于停业阶段,人事部只一人参加公司在汉务工人员的善后管理,工作十分繁忙,没有权限参与调解。
面对此种情况,调委会积极联系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建议余某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最终认定为工伤。然后调委会又联系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同余某一并申请劳动能力等级评定。2016年2月18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评定,余某的致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但是九级伤残认定之后,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无人主持解决纠纷,再加上公司办公地点多变,总公司不在武汉地区,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因此调解员多次与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人事部部长马某进行联系,督促她参加调解和落实赔偿金及赔偿期限。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某全部补偿金,但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面临社会影响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现况,以及余某考虑自身处境,双方均表示不同意司法确认程序。调解双方以120820元赔偿金确定后,调解员也担心协议的履行,在履行协议的期限中,调解员多次联系马某,一定要将此事放在议事的程序前或破例支付余某的赔偿金。余某家境困难,地处老家边穷地区,父母家人以务农为业,余某身体恢复尚可,但精神负担较大,一直寄希望于调解委员会,多次表示要送锦旗,调委会表示余某家境能节省就不要再增加困难予以拒绝,余某家人十分感激。
【调解结果】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府为维稳工作的一个方面,调解中多为一方系弱势群体,用工一方经营也不容易。调委会依据《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3月31日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在签订调解协议中,明确用人方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余某九级伤残赔偿金为:本人月工资3800元×9个月=34200元;一次性医疗赔偿金2016年度武汉市人均社会收入4331元×8个月=3464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平工资4331元×12个月=51972万元,全部补偿金12082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清结。另有护理费一月余、误工工资三个月、住院一个月营养补助费、交通费等由湖北武汉某有限公司逐月支付,本调解协议注明其他无争议。
【案例点评】
余某与湖北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及因工伤产生的其他补偿金,调解员在第一次接待的2015年到调解解决有三个年头。虽然调解结案只有10天时间,但在调解前做了大量工作。从要求15万元的赔偿依据看,先到工伤认定再到劳动能力的评定,体现了调委会为民解忧的宗旨,从法律程序到适用法律法规。因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有难度,工伤认定后再申请工伤评定直至工伤赔偿的调解结案,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心系农民工的情怀,人民调解员都应有这种朴素的情感,真心对待农民工,在社会上均有一点影响。调解人员从受理案件到协议达成及后续履行,多次关心,多次联系,落实工作的细心,回访工作也切实感动余某及家人。按照习总书记要求工作,人员要踏实做事,办实事办好事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国社会定会实现追求社会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