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喻某与徐某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喻某从2008年开始患有Ι型糖尿病,结婚时徐某知晓喻某患病情况。2013年开始喻某病情出现恶化,并出现视力下降、肾脏衰竭等并发症,又因故腿部受伤感染,身体健康状况更加恶化。喻某因病无法工作,失去收入来源,但徐某对喻某病情置之不理、不予积极治疗。喻某在父母的资助下开始住院治疗,但由于治疗费用不足,治疗时断时续,病情未得到根本好转,终致失明。2016年10月,徐某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迫使喻某搬回娘家与母亲黄女士一起住公租房。2017年6月,喻某开始享受低保待遇。2019年12月,相关部门进行低保待遇核查时,发现喻某并未离婚,便要求徐某配合出具相关材料,但徐某拒绝配合,喻某低保待遇因此被取消。喻某低保待遇被取消后,只能依靠母亲黄女士的退休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和治疗。黄女士退休收入约三千元,但每个月的房租就有九百元左右,喻某的常规医疗自费花销也在一千元左右,母女二人生活艰难,无以为继。
2020年8月19日,喻某母亲黄女士作为喻某代理人,来到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喻某系残疾人、患有重疾且无收入来源,因请求丈夫徐某支付扶养费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当日指派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杨锐、舒砚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得知喻某双目失明且腿部有伤的情况后,采取线下加线上的灵活方式进行了约谈。明确了受援人的诉求,将本案确定为夫妻之间的扶养费纠纷。但是,喻某和黄女士只知道徐某在某知名连锁超市上班,不清楚徐某收入情况。
2020年8月31日,承办律师前往徐某工作的超市调查徐某的收入情况。了解到徐某为超市合同聘用制员工,岗位工资为2400元。由于徐某履行扶养义务能力有限,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经承办律师与喻某及其母亲黄女士沟通之后,最终确定为三个主要部分,一是请求依法判决徐某向喻某支付喻某已经产生的自费医疗19195.12元;二是请求依法判决徐某向喻某支付2016年10月至2020年9月已产生的扶养费57600元;三是请求依法判决徐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向喻某支付扶养费1200元。此外,还要求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同时,承办律师向喻某及其母亲明示案件风险,由于徐某工资较低仅为每月2400元,上述诉求按照徐某工资一半每月1200元进行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
2021年4月2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喻某诉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庭审情况,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问题:一是徐某是否应当向喻某支付扶养费;二是如果徐某应向喻某支付扶养费,扶养费应当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徐某应当向喻某支付扶养费。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虽然徐某收入较低,但对于无收入来源且身患重疾的喻某,徐某仍负有扶养义务。
针对第二个争议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徐某应当支付的扶养费包括已经产生和未来会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首先,2016年10月喻某回到娘家时就已经没有收入来源,其自费支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均来自于母亲黄女士,考虑到徐某岗位工资仅为2400元,因此喻某将来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仅主张1200元/月。承办律师同时向主审法官表示,徐某收入较低,可以根据徐某实际情况对将来的扶养费予以酌定。
主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上述观点,要求徐某配合喻某办理低保手续,在喻某享受低保待遇后,让徐某给付一定的扶养费。2021年6月喻某再次享受低保待遇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向喻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19194.99元、一次性支付2021年5月之前共计25个月的扶养费23600元、自2021年6月起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扶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某承担。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虽然扶养费纠纷案件并不鲜见,但是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受援人属于残疾人弱势群体,原告也属于低收入人群,其岗位工资仅为2400元。承办律师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庭外奔走,让受援人再次享受低保待遇,不仅减轻了原告支付扶养费的压力,也为受援人今后的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