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21年3月5日,张某服务的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口头方式终止与其用工关系。张某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张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款项。一审法院以张某入职时已达到60周岁,仅支持了返还押金1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上诉后,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21年8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段博律师、曹寒玉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
承办律师阅卷后梳理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张某入职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用工)关系持续至劳动者退休年龄届满后,且至今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承办律师通过查找法律法规及案例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正面解决了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工关系认定问题,但未简单的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唯一决定性条件。也就是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仍可能是劳动关系。
据此,承办律师与张某进行充分沟通并确定了诉讼方案:1.张某与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纠正一审法院对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争取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支持;2.张某的各项诉讼主张是否合法有据,调查被告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调解可能,以保障张某尽快得到应有的补偿。张某表示在对方当事人可以补足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愿意进行调解。
二审法官主持调解时,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调解方案金额过低,导致本案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法援律师对张某与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的代理意见,判决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577.48元。
【案件点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缩减用工成本的考虑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少缴或不缴纳社会保险。本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梳理案件劳动关系的核心点,据理力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年长的劳动者维权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