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村)律师姓名:曾陈
所在执业机构: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20年11月,青山区居民杨某到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找曾陈律师咨询,自述其在2018年9月乘坐某路公交车回家时,因乘客解某无故殴打正在开车的公交司机,她上前劝阻时被解某踢倒在地受伤骨折。受伤后,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解某因寻衅滋事被刑事处罚,仅支付4万元费用后未再进行赔付。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伤残级别为十级。因自身的各项损失无人进行赔偿。杨某要求解某继续赔偿并打算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担心解某没有赔偿能力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
律师建议:
曾陈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社会正能量,但现在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应让见义勇为人流血又流泪,杨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杨某进行了免费的法律援助。除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外,杨某已构成十级伤残,可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75202元。但因侵权人解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虽可对解某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除交通肇事罪以外,涉及其它刑事案件,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即使法院判决解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可能因解某无赔偿能力而无法执行,导致杨某仍无法得到赔偿。曾陈律师认为杨某乘坐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营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营公司应按合同义务将杨某送到约定地点,杨某在此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受伤,可以合同运输合同违约向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营公司提起赔偿,这样伤残赔偿金的诉请也会得到支持。
律师处理结果:
曾陈律师经过认真研判并与杨某进行多次沟通后并征得同意后决定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到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在收集好案件证据材料后帮助杨某立案。开庭审理时,对方代理人认为应该是侵权案件,杨某应向直接侵权人提起索赔。曾陈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杨某受伤可以选择侵权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之诉,曾陈律师的观点及代理意见获得法庭的支持。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营公司向杨某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36263.05元。上述赔偿款项已赔付到位,杨某向曾陈律师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杨某感慨的说,幸亏遇到了曾律师这样既专业又认真负责的好律师,不然我都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世界上还是好人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