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江汉二桥街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7日,武汉市汉阳区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由武汉某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位于汉阳区知音西村**号第三、第四层楼租赁给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开设服务式酒店公寓,租赁总房屋建面约为1450㎡,年租金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元整。合同签订后,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依约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及租房押金合计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并聘请装修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聘请拆除公司人员施工。同月底,消防部门经检查,发现该租赁房屋第一、二层消防不达标并下达消防整改意见书。现该有限公司因顾忌该被租赁房屋无相应办理消防手续之权属证而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故阻止该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和聘请之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双方随即发生对峙,后该有限公司提出解除本《房屋租赁合同书》,双方就解除合同之相关赔偿而发生纠纷。
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认为该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其所出租之房屋的第四层楼无法取得产权证,即: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出租的房产权益存在瑕疵妨碍消防验收,而最终致使其不能完全的履行该合同、给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于不顾,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提出:1、赔偿因履行本合同所实际支付的装修设计费、房屋设施拆除定金、拆除人员工资、及其参与本项目人员之工资补偿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调解员赶到现场,与双方公司进行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该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实质违约的。调解员把双方引领到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5月13日,合同双方申请武汉市江汉二桥街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强调双方不要将事件扩大化;最后,划清责任、确定责任。
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意见:要求武汉某有限公司赔偿装修设计费、房屋设施拆除定金、拆除人员工资、及其参与本项目人员之工资补偿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武汉某有限公司意见:同意赔偿,但认为赔偿额过高。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认为责任不清可请求法院裁判。经协商,双方自愿进行调解。5月14日早上,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分析意见如下:
一、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一直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无违约行为。
二、存在问题:武汉某有限公司由于其房产存在瑕疵,致使双方签订之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三、综合考虑,武汉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存在过错。
5月14日,武汉某有限公司表示: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的赔偿要求有点偏高,认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过错。调解员提出对方的每一笔赔偿要求都有相应的合同及相应的收支证明,要求武汉某有限公司实事求是,分析若继续否定或放任会是怎样的结果,希望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
5月15日,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双方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武汉某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武汉某房产租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元)。
7月15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双方利益”的原则,让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调委会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调委会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