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武汉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开发其位于武汉南湖区位的相关住宅和商业项目,于2013年11月19日与乙公司签订5亿元资金需求的《合作意向书》,甲公司愿意为该项目承担不低于资金总额16%/年的资金成本。在该《合作意向书》项下,乙以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的方式为甲公司进行融资,并在此基础上与甲公司及其股东丙公司、丁公司以借款协议以及名股实债性质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签订相关相关融资协议,并分七期向甲公司发放合计5亿元借款资金,丙公司、丁公司、陈某、刘某通过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连带保证等方式对甲公司前述债务向乙提供担保。借款发放后,乙公司变更为甲公司持股91.84%的名义股东,其后甲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借款,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且否定名股实债的资金性质,因而发生纠纷。
本案的矛盾症结就在对乙公司就前三期借款中支付的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是否属于名股实债的认定上,其关系到乙公司的5亿元债权利益能否全部得到实现。如果认定乙公司支付的前述资金构成名股实债,那么甲公司应依约偿还全部5亿元借款本息,各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本案发生之后,甲公司及各担保人为逃避债务,基于乙公司已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且认为涉及众多外部债权人利益,主张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否定名股实债。如果不认定名股实债,那么乙公司便会被认定为甲公司的实际股东,其收取前三期借款本息的行为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利益,甲公司欠付的剩余借款本息亦应对应前三期已支付的还款金额予以扣减。人民法院曾基于前述否定观点,在乙公司另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中,否定乙公司前述资金构成名股实债,导致乙公司5亿元的债权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乙公司陷入被动,投资债权面临难以收回的严重局面。
名股实债是金融业和商事活动发展过程中孕育出来的一种创新投资模式,中基协已在2017年2月14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中给与其明确定义,即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可见名股实债的典型特征就是收取固定回报,到期还本付息。而在该投资模式下,股权的转让仅仅属于投资的增信措施,而非真实导致对股东身份的认定,本案事实即符合前述金融领域对名股实债的定义。但由于当时名股实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法律界对名股实债的认定方式及其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均存在争议,因此本案能否成功认定名股实债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李晏律师、杨瑀律师于2018年开始代理本案后,基于对名股实债的概念的理解和分析,结合金融界和法律界对名股实债的认识,确立了明确的代理思路。第一,代理律师基于《合作意向书》所确立的乙公司与甲公司关于5亿元借款的合作意向,将包含《增资协议》和《股权投资协议》在内的涉案一系列资金协议和履行行为均锁定在“债”的范畴内;第二,代理人从协议各方的约定和实际履行这两个层面双向证明名股实债是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不同期内增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与借款协议所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完全相同,甲公司的前三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亦能一一对应;比如,乙公司并未实际参与甲公司经营管理、仅收取固定回报;再比如,甲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在债权确认文件中将名股实债的金额作为借款债权进行了确认,并在另案中自认名股实债的事实;第三,代理人通过对名股实债理论的梳理和对案例的引述辅证本案符合名股实债的认定标准。
【案件点评】
由于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对金融领域的创新实践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一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当重视,多次召开讨论会研讨名股实债的相关内容,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探讨。在此期间,最高院民二庭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对名股实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权的债权人。本案事实和代理人的代理思路与最高院民二庭的界定完全相符,验证了代理人代理思路的正确性,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主张;而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就该问题再次明确确立的裁判思路完全印证了本案代理人对整个名股实债交易模式及法律关系的定性正确,本案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亦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经了解,本案是湖北省名股实债纠纷胜诉第一案,本案判决结果极大地有利于推动本地金融领域的创新,亦对名股实债业务的开展方式和类案纠纷的处理模式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在此之前,即使是在同一人民法院内部,对类案的处理也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且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严重分歧,而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在案件类型和裁判结果上均呼应了当下商事审判领域最热门也最具有指导意义的《九民纪要》,充分体现了本案突出的参考价值和代表意义,也体现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和前瞻性。本案判决生效后,已被多家法律领域的公众号作为典型案件转载,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优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