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改制职工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8日
	江汉区司法局民权街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0日,我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街道办事处通告,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江汉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原改制职工约30余人,因与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谈经济补偿金未果为由,强行占据街道办事处大厅、部分办公室、食堂等办公地点,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街道办事处未采取报警措施,要求我调委会立即介入这起群体性纠纷,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另经查明,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原江汉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为街办企业。2000年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2000】12号文件,江汉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变更为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单位职工尹某等6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购买相关企业资产,并按照文件要求对职工进行了安置。
	还查明,2017年6月,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XX街XX号房屋划入拆迁范围。原改制职工得知消息后,要求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再行支付经济补偿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该对原改制职工另行支付经济补偿款?
	【调解过程】
	收到街道办事处通告和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调解申请后,江汉区民权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大量职工围堵办事处办公地点,案件重大、社会影响较大且情况紧急。另一方面,因个别别有用心的职工的煽动下,本案当事人众多且情绪激动,属于大型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故经街道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章某等三人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引发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职工方认为原企业改制时,发放的经济补偿款过少,现在企业的房屋拆迁,应该增加经济补偿款。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企业改制时按照当时国家规定进行的,所有手续合法有据,并且当时已经和改制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足额发放了经济补偿款。现在职工得知企业所属房产拆迁,要求增加经济补偿款的要求属于无理要求。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多次调解无果后,街道调解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是否应该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本案由于企业改制时间跨度较大,相关资料存在灭失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分歧很大,总计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较大,调解难度较大。如果搁置争议,在职工情绪激动的前提下,是否会发生不可控制的群体性事件?而如果简单的要求企业自己处置,必然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经综合考虑,调解员稳定职工的情绪,分类别做职工的思想工作,分化职工群体是本次调解应先予考虑的。
	而在此期间,大量职工又3次围堵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分别召集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共同协商调处。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在 32种 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於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尽管当事人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江汉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改制时按照国家规定向改制职工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妥善安置、安抚改制职工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企业责任、社会责任入手,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由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江汉区某贸易有限公司)统计改制职工人数,计算各自经济补偿金数额,按照人数分别发放一部分补偿金。
	二是改制职工不得继续围堵街道办事处,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
	三是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江汉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拆迁款到帐后,继续给予改制职工部分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属于大型群体性矛盾纠纷,而且又是在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社会影响力巨大。另外就是改制职工的要求超出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尽管有种种历史原因,但是法律遵循的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处置为先,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调解解决,江汉区民权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处事果断,积极发挥联调作用,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
	法理有云:法不外乎人情。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劳动合同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金是重难点所在,而本案中,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实情况也难以划分责任,尽管职工的要求没有法律的依据,但是实际情况却不能简单的驳回职工的诉请,而高达几百万元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使得本案调处异常困难。当事职工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围堵办公场所,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综上,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解燃眉之急,尔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这才是上上之举,才是最正确的调处方式。另外,优秀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大调解体系的运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