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4日,明某(男,40岁,阳新县人)驾驶武汉54669D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陈某(39岁,阳新县人)经过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三店西路路口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红灯时骑行通过路口,与李某驾驶鄂AL2089号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受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转入武汉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陈某外伤为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医院施行右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右胫骨骨折复位交锁钉内固定术,花去医疗费用共计75705元。
陈某出院后,与其丈夫明某多次向李某讨要赔偿金达15万元,声称两年后陈某还需进行二次手术,且其损伤可能造成终身残疾,为其日后工作、生活带来相当不便,当事人李某则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明某闯红灯,陈某的损失明某也要负一半的责,双方争执未果,遂向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东西湖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仔细审查明某、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陈某除了提供其医疗费用、门诊(住院)病历之外,其声称造成残疾和后续治疗等赔偿项目均无相关证据佐证。而当事人李某则表明其车辆买了全险,且按事故责任明某也需承担一半,凭什么开口要15万?并提出明某对李某车辆被损坏的损失也需承担赔偿责任。东西湖区交通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了李某、明某分别承担此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而明某作为受伤者陈某的老公,无法接受自己人伤得这么重反而要倒赔对方修车钱,双方你一言我一语,情绪激动起来。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耐心疏导,及时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并向双方提出建议:陈某的损伤应去权威机构作鉴定,再根据鉴定的结果来确定赔偿金额。当事人陈某、李某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第一次调解因陈某缺乏必要证据而未成功。
2017年3月30日,明某、陈某带着法医鉴定意见书及其他证据来到调解室,随后当事人李某也到来,调解员对其证据审查分析后,详细计算出陈某的损失费用:陈某医疗费共计75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5400元、后期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5334元、伤残赔偿金23688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40元,总计人民币140607元。由于明某、李某对此交通事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明某应承担陈某上述费用共计42962元,李某应承担陈某上述费用共计97645元。
李某同意上述方案,并表明自己从没有遇到过交通事故,不知道国家政策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现在调解员仔细讲解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知识,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表示自己修车的损失并不大,李某自己承担不予追究明某,明某也表示接受上述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当事人李某总计赔偿陈某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97645元,当场付清。
陈某将其医疗票据、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法医鉴定意见书等全部证据原件交给李某。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于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绝对责任的原则,同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
该案中,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明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搭乘人陈某无责任。因此,不仅李某要承担陈某的损失,明某也应按其责任大小承担陈某的损失。陈某的医疗费用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责任限额,超出部分应按李某、明某各自责任大小分担,陈某的伤残赔偿金额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责任限额,应由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