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张某某强制医疗案件
社区(村)律师姓名:熊晓莉
服务社区:青山区青山镇船厂社区
所在执业机构: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强制医疗
案例正文采集:
1、背景与起因:2017年4月14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在青山区钢花117街某门某号家中与其母亲伍某某发生口角,将伍某某赶出家门。后伍某某因害怕家中煤气泄漏,高压锅爆炸,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毛主任求助,毛主任随即拨打110报警。青山分局派民警张某、陶某某等四人到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处置,但张某某抵触民警处置并逃至青山区钢花118街幼儿园门口持刀与民警对峙,民警经多次警告未果后对其实施强制措施时,张某某持刀先后将张某和随后赶到现场的辅警彭某捅伤,后被前来支援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彭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7年7月,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因存在经常暴力攻击他人的危险,建议长期强制医疗。
2、办案过程:2017年8月8日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山区法援中心的指定,并征得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张某某强制医疗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8月9日我接待了伍某某,也从张某某的大姐处了解到,张某某中专毕业后于1995年参加工作,因小事与人打架或受人排挤致多次换工作,1998年起不愿出门工作,并将其大姐的副食店霸为己有,由于晚开门早关门不到一个月无法经营就将店子卖掉,后成天在家扯皮,行为逐渐怪异,用木板钉死窗户、弄乱房间、白天睡觉晚上不睡、写举报材料、练飞刀和玩具枪、砸啤酒瓶、剁打鸣的公鸡……2001年7月张某某突然用菜刀砍杀其大哥24刀,致其大哥当场死亡。同年8月经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司法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至今,张某某也断断续续住院治疗或出院门诊服药,但是病情一直没有好转。这次因在家中和母亲伍某某就是否关了天然气而发生口角,社区书记报警110,出警民警对其进行处置被捅伤致一轻微伤和一重伤二级。因伍某某已75岁高龄,体弱多病,出行不便,提出希望张某某能在离家较近的武东医院强制医疗,便于自己有生之年多看几眼儿子。
当日下午我去青山区法院查阅全部案卷,和经办法官沟通并了解详细案情,同时也转达了伍某某的请求。8月10日我到青山区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其承认自己用刀捅伤警察,但不认为自己是精神病,说话的内容乱七八糟、东扯西拉,思维内容极其荒谬。8月15日我到庭参加了诉讼,从张某某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一轻微伤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三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同意依法对张某某强制医疗,以保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早日获得新生。8月18日青山区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书。
张某某认为自己不是精神病,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9月14日我所接受武汉市法援中心的指定,再次指派我担任张某某强制医疗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次日我和伍某某取得沟通,伍某某认为儿子是精神病,但不是罪犯,要求儿子在武东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后确认得知张某某自一审宣判后一直在武东医院接受强制医疗。通过我耐心讲解,伍某某终于懂得了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也听从让张某某接受治疗彻底治愈后再接出院的建议,以免造成更多的伤害。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会见张某某,听取了伍某某及我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3、效果:现在,伍某某定期不定期去探望张某某,觉得儿子在医院心情越来越好,爱与人交流了,自己也不用每天生活在提心吊胆之中,终于可以安心地睡觉、吃饭、散步、游玩,过上正常老年人的生活,并发自内心地表达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政府。
4、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旨在关怀精神病人,帮助其早日康复,又能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结合本案,我们分析得出
(一)从侵害对象来说,主要是亲人邻居。张某某因发病导致的恶性事件中,被害人为母亲、亲友或邻居,这些人因与其关系亲近或共同生活,对其随时可能发病的现实难以防备,也不可能防备,加之张某某身强力壮,通常很难阻止其实施伤害行为。如张某某经常打骂照顾其衣食起居的母亲,还把隔壁男的砍了3刀,用棍子砸邻居老头脑袋,欲砍上门核实低保资料的社区干部……2001年7月张某某突然发病用菜刀砍杀其大哥致当场死亡,给家人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伤害。
(二)从发案起因来说,主要是病理性动机。张某某2001年杀死其大哥,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其在武汉市精神病院、武东精神病院、安康医院断断续续住院多次,因母亲可怜总将他接出,病情一直未好转。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16年,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均在妄想支配下作案,受疾病影响,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严重受损。
(三)从经济状况来说,属于困境家庭。张某某1998年后一直在家无业,其母年事已高,家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其长期接受正规治疗所需费用,住院也只能断断续续,从而导致病情日渐加重,花费也因治疗日益增长,更加加剧了家庭的贫困。
(四)从家庭结构上说,为不健全群体。张某某常年与母亲共同生活,其与母亲缺乏正常的沟通,经常不停的自言自语,不与外人打交道,出门也是一个人在公园玩,性格孤僻、暴躁。正是由于这些家庭结构的不健全,最终导致了悲剧一次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