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吴某某与周某某某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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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5日

武汉市青山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2日早上8时,吴某某驾驶小骄车在青山区建设八路撞上了带着女儿骑电动车的周某某周某某9岁的女儿倒地受伤,导致右下肢软骨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5天,共计花费前期治疗费5096.51元。

【调解过程】

(一)受害方动粗招怨恨,肇事人反悔已出言

4月6日、7日,肇事司机吴某某及爱人钱某,受害人之母周某某妹妹接连两天到交通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咨询、协商。在交警办公室,双方因治疗费问题发生争执,周某某激动之下,抢过吴某某手中治疗费发票,并当众扇了他一耳光,后双方被劝说到交调委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调解员按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测算,吴某某除已垫付的前期治疗费外,另还需赔偿受害人其他各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3300元,如有额外补偿双方自行商定。对此,吴某某表示只愿再多赔500至600元,后作出让步,同意总共赔偿4300元,但周某某则一口咬定要再加上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元,为此,双方爆发激烈争吵。在交调员隔开双方分头做工作后,终以赔偿5000元达成一致意向。可当周某某回去拿病历发票等资料回来时,吴某某因咽不下被打耳光的气而反悔承诺,气恼的周某某也言语失控,扬言要找吴某某孩子的麻烦,矛盾的突然升温使调解无法继续下去,调解员只得建议双方回去冷静思考后再约时间调解。

(二) 去保险咨询作测算,肇事人觉亏又食言

4月13日,周某某急切地来到交调委求助,说因吴某某已将她的电话设置为黑名单而无法与之联系,不知如何是好。调解员对她进行一番劝慰后,一面电话联系吴某某,一面借此劝告周某某有什么诉求可先向调解员讲诉,不要直接与对方冲突,这样便于解决问题。最后约好18日双方来交调委调解。

4月18日,吴某某爱人钱某与周某某夫妇依约来到交调委,在调解员对双方讲解了道路交通管理及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进行沟通协商后,双方再次商量好赔偿金额为4000元。但因钱某缺少吴某某的委托证明,调解员只得暂缓协议的签订。3天后,周某某前来告知,说吴某某现在又推翻了钱某答应的4000元赔偿数了。调解员立即与吴某某联系,从钱某口中得知保险公司核算赔偿只有2000多元,与18日商定数相比自觉吃亏不少。于是,调解员提出请双方4月29日再来交调委当面好好协商。

(三)肇事人推阻再变卦,受害方情急欲走讼

4月29日,钱某与周某某夫妇又一次来到交调委,经调解员耐心做工作,双方达成了赔偿3500元的共识。因钱某声称未带齐款项,双方即商定不再变卦择日约好时间直接来签协议。谁知,5月16日,周某某再次来交调委诉说吴某某又推翻了协定,并对吴某某的反复无常表示要诉讼解决。对此,调解员真诚相劝:由于赔偿金不大,相比调解解决,走诉讼程序成本高、时间长,不划算,只要双方有诚意、能配合,解决此事并不难。同时,再次与吴某某联系,希望他认真考虑尽快解决。开始吴某某以工资还没发放进行推托,后通过反复沟通,吴某某同意18日一定兑现。

【调解结果】

根据《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76条、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19条21条22条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216条48条、“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标准计算误工费日工资有关规定5月18日,双方当事人到场后,调解员再次强调各方要本着诚意解决问题,早日化解纠纷对各自家庭生活、工作学习正常化都有好处,不要为这一笔金额不大的赔偿金弄得精疲力竭。双方权衡利弊后,最终议定以3300元赔偿达成协议。为防止事情再生变,调解员提出 协议签订前,将赔偿款先行封押到第三方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秦律师(交调委特聘律师)手上。5月23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得以履行

【案例点评】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经济的快速增长也使得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层出不穷,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起到非常重要的减压阀作用。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出色的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成为连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桥梁,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大大减轻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办案压力。

现阶段,多发的交通案件现状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一个严肃而复杂的命题,对于调解员的要求首先是法律知识比较丰富、口才较好、遇事冷静,特别是要对交通事故处理法律,如《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计算方法充分掌握,还要具有丰富的实务调解经验, 由于当事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此外,调解方法的综合运用也尤为重要,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时应当考虑和掌握的信息。为有效解决问题,在调解过程中还需要灵活处理,在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时,在程序上可以做冷处理,让矛盾双方冷静下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给当事人留下缓冲和做思想工作的时间。对于当事人之间情绪比较对立、调解基础较差的纠纷,调解员可先行背对背调解,将调解意见单独传达,同时进行法律宣传、讲道理并听取意见,在适当时候人民调解员可以提出折中的、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方案,对当事人进行引导,使得矛盾最终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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